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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寿县法治政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7-11-28

延政办发〔2017〕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延寿县法治政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延寿县法治政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和《哈尔滨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经县政府同意,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保证活动顺利开展,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坚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坚定法治信仰,秉持法治精神,强化法治思维,把法治建设与全面深化改革结合起来,以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为核心,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重点,以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为保障,创新理念,转变观念,统筹规划,协同推进,为我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组织领导
  法治政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在县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创建事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法治政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指导培训、情况交流、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和经验推广等工作。
  三、创建内容
  (一)每年县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2个乡镇政府、2个部门为法治政府示范单位创建点。法治政府示范单位命名后,有效期为3年,每年复核,实行动态管理。
  (二)法治政府示范单位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认识到位,法制机构力量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行政权力运行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社会满意度和信任度较高;工作富有创新,善于总结和推广法治政府工作经验,能对其他单位产生示范带动作用。
  (三)创建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建立完善决策机制、科学制定规范性文件、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断提高法治政府能力、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
  四、创建标准
  (一)建立完善决策机制
  1.科学合理地界定行政决策权,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2.建立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及合理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制度,作出重大决策前,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4.重大行政决策在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5.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影响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作出决策
  6.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完善或者停止执行。
  (二)科学制定规范性文件
  1.起草、审核规范性文件的权限、程序合法,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等重大问题举行听证并向社会公示。
  2.出台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没有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现象,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率达 100%。
  3.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
  4.出台规范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评估实施效果。
  (三)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人员持证、亮证执法。
  2.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3.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合法规范,记录齐全;执法文书符合规定,按照档案装订标准进行管理;执法单位内部实行案卷评查制度。
  5.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完善规范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及时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合理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执法程序和标准,制定行政执法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6.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
  7.落实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四)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1.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舆论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2.规范性文件、合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及备案。
  3.善于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化解行政争议,确保本单位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问题。没有被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被法院判决败诉的行政案件。
  4.建立和完善行政赔偿制度,依法确保对行政赔偿落实到位。
  5.加强专门监督,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
  6.强化社会监督,完善群众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制度,认真处理来信来访,积极受理投诉,依法作出处理。
  (五)不断提高法治政府能力
  1.制定学习培训计划,班子会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对领导干部、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强化法治政府和法律知识的更新学习培训,并进行考试。
  2.执法队伍团结奋斗,作风端正,积极参加各种法律知识和技能培训;素质过硬,工作责任感强,能够为人民群众生产活动提供良好服务,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较高。
  3.执法单位对执法人员法治政府情况的考核、管理制度化。
  4.行政执法队伍稳定,执法人员熟悉、精通业务,执法行为规范。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
  (六)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
  成立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法制工作机构职能明确,人员配备齐全。每个行政执法单位至少确保有一至两名专职法制工作人员。
  五、创建程序
  (一)创建申请。纳入县法治政府考核的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均纳入法治政府示范单位创建范围。各创建活动单位应填报《延寿县法治政府示范单位创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形成创建方案和工作计划等书面材料,于2017年12月1日前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创建申请。
  (二)确定培育对象,重点指导创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创建标准,对申请创建单位进行初审,提请县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培育对象,并通过调研、监督检查、总结交流等方式,对培育对象创建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创建单位每季度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一次创建活动进展情况。
  (三)申报。创建单位按照创建标准、创建方案和工作计划开展创建活动。对照创建标准进行自评,认为符合延寿县法治政府示范单位评选条件的,可在2017年12月1日前报送《延寿县法治政府示范单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2)、自评报告和典型经验总结等有关材料,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申报验收。
  (四)审核并公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创建标准对各申报单位进行审核验收,提出拟认定的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五)认定。“延寿县法治政府示范单位”候选单位名单经征求意见和向社会公示后,由县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公布,发放牌匾并适时进行表彰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和长期性的工作,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站在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创建法治政府示范单位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真正将这项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大胆探索创新,注重活动实效。
  (二)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各乡镇、各部门要将开展法治政府示范活动与法治政府考核结合起来,与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整体工作结合起来,创造性地谋划和推进本单位的示范活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报道法治政府示范活动情况以及法治政府的亮点,及时总结推广一批法治政府先进典型。
  (三)结合实际,扎实推进。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创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确保示范活动顺利开展。要加强对示范单位的督促检查,定期进行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推动不力、出现重大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七、资格排除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法治政府示范单位;已经认定为法治政府示范单位的,取消其示范单位资格。
  (一)发生一票否决情形;
  (二)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处以撤销党内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
  (三)因出台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造成不良影响,且被上级机关责令纠正的;
  (四)因行政行为违法引发社会影响恶劣事件,且被上级机关追究责任的;
  (五)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及其他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的;
  (六)拒不履行生效的司法判决和裁定、复议决定以及有权机关责令改正的决定等监督意见,造成严重影响的。

 

 

 

 

附件1:  

 

延寿县法治政府示范单位创建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话:

   申请理由:

       

 

 

 (另附创建方案和工作计划等有关材料)

   本单位法制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名):                

 

 

 

 

 

 

延寿县法治政府示范单位创建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申报理由:

   

(另附申报报告、典型经验总结、市级以上表彰情况等材料)

   

   县政府法制办审核推荐意见

   

负责人(签名):             

   县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意见:

 

 

                 负责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