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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事项名称】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4号):“省、市文物行政部门承办”,3、《国家文物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物政发〔2008〕1号):“调整“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项目,下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1.新改变的用途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属性和特点; 2.使用单位有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工作,确保国家文化财产不受侵害。

【办理材料】

申请报告书、文保单位名称、位置、产权及保护修缮等基本情况介绍、文保单位原有用途和改变用途后的说明、文保单位改变用途的理由、提交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同庆街 6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44445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文体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开式的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文体局将退回申请。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实地踏查:文体局将事先告知申请人实地检查的内容、时间、方式,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4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发放许可证:到窗口领取许可证。

【附件下载】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