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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政策解读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5-05-0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延寿县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今天,延寿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佟贵志就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面话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要求,延寿县国土资源局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解读相关政策,延寿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佟贵志就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佟局长你好,首先欢迎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接受本站访问。
  嘉宾: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在延寿县人民政府网站“在线交流栏目”和大家探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希望各位网友踊跃参与,对我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持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是什么?
  嘉宾: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主持人: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是什么?
  嘉宾: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主持人:如何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嘉宾: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主持人:为什么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
  嘉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提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决定》除明确指出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外,还在以下两方面涉及到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一是“产权明晰”为《决定》“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所要坚持的首要原则。如何做到产权明晰,必须将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到户,以定分止争,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夯实基础。二是《决定》明确规定“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如何保障农户的宅基地用益物权,除了在规划、计划上保障宅基地的供应外,最关键的是要对农民已经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对其权利进行保护,使之不受侵犯。
  在《决定》出台之前,国土资源部就意识到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为深入贯彻实施《物权法》,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决定大力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特下发了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2014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
  主持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程序是什么?
  嘉宾: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程序是:准备工作-通告-地籍调查-申请-权属审核-公告-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主持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条件是什么?
  嘉宾:达到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可申请一处宅基地登记发证。
  主持人:一户多宅的可以同时申请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吗?
  嘉宾:农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要严格坚持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规定,一户多宅的,除依法继承外,只受理一处宅基地,颁发土地证书,其余的宅基地,只调查备案,不登记、不发证。
  主持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房屋或宅基地,能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吗?
  嘉宾: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建造的房屋或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主持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面积是多少?
  嘉宾: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列》第三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城市近郊和乡政府所在地以及省属农、林、牧、渔场部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超过部分按临时用地处理,在村庄、集镇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退回,不得阻碍。
  主持人:怎样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嘉宾: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主持人:如何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嘉宾:集体建设用地是指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主持人:如何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嘉宾: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